美国最高法院就哈佛及北卡招生案辩论五小时
昨天(10月31日),美国最高法院分别听取哈佛大学和北卡州大学(UNC)招生歧视案的口头辩论,9名大法官就高校招生使用种族“偏好”是否违宪展开发问,5小时的庭辩中间仅休息10分钟。
庭审第一部分由北卡州大学的代表律师帕克(Ryan Park)等人回答大法官们的发问。帕克是亚裔律师,现为北卡州的副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此前曾做过左派大法官金斯伯格的法律助理。近3个小时的庭审中,6名保守派大法官纠问式集中炮火连连发问,这表明他们对招生使用种族“偏好”的平权政策论点持怀疑态度。
关于肤色多样性的论点
针对帕克在陈述辩论意见中声称“多样性是重建我国的最大力量来源”,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第一个发问,“多样性意味着什么?我总听到多样性这个词,它似乎意味着一切,你能给我一个多样性的具体定义吗?对教育到底带来什么好处?”
帕克回答说,有研究发现,种族多样化的人群在做股票交易决策时表现出更高的水平,因为它减少了集体思考(group thinking),无需更长时间和更持久的分歧讨论,这导致了更高的效率。
大法官托马斯的反驳也相当精彩,他用股票一词回应说,“我想我不太相信这一点(didn’t put much stock),因为我也听到过类似的论点,用来支持隔离政策。”
托马斯问,当父母送孩子上学时,不是去那里玩乐或为了孩子感觉良好,而是去那里学习物理、化学等,“所以告诉我,种族多样化对教育的好处是什么?”
大法官阿里托(Samuel Alito)用一个阿富汗学生为例提问说,这名阿富汗学生移民到了北卡州的一个偏远地区,表现良好,但仅仅因为学校有“足够的亚裔学生,有很多中国学生”,就没有录取她,“有什么理由把阿富汗家庭的学生与来自中国的学生混为一谈。他们有什么共同点?难道不需要她为学校观点的多元性做出贡献?”
“有限地”使用种族因素
担任哈佛大学董事会成员的自由派大法官杰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对哈佛案“避嫌”,只参加了北卡大学案的审理。她围绕高校招生被指控使用种族因素,盘问原告律师斯特劳布里奇(Patrick Strawbridge),“关于种族是否被单独用于录取,这里有什么事实?”
她不断质疑,种族是否是北卡州大学招生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北卡州大学就援引“格鲁特诉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声称他们只是“有限地”使用种族因素,“种族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
关于何时终结平权政策的争论
几位大法官谈到了需要多长时间结束平权政策的问题。在2003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曾以5比4的表决结果站在密歇根大学的一边,允许学校将学生的种族在某些特定情况中视作“加分因素”,认为大学在入学时增加黑色多样性具有“不可抗拒的国家利益”。当时大法官奥康纳(Sandra O’Connor)在裁决书中写“这只是暂时的”,“25年后应该不需要照顾某一族裔了”。
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诺(Brett Kavanaugh)问帕克怎么看25年时间表,帕克说:“我认为这是一个拨号刻度盘(dial),而不是一个开关”,且北卡州大学已经“调低了”(dial down)。
保守派女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插话说,2003年大法官奥康纳的裁决措辞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这(照顾某一族裔)太危险了,裁决没有说这很棒,它必须有一个终点。”她问帕克“什么时候日落?你什么时候知道日落时刻?”
帕克说,教育的多样性是“最高阶必须保护的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 of the highest order)。
大法官阿里托(Samuel Anthony Alito)反问帕克,观点的多样性是否就要靠种族肤色,“你必须实现多样性。这是目标。那么,你该怎么做呢?”
就平权行动政策是否应该继续下去,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说,“我想不出另一个领域还有什么别的案件,会让法院听从被指控的歧视者,把其重要性上升到不可抗拒的利益高度。”
被告方律师David Hinojosa表示,“以整体方式有限地考虑种族”“本身不是歧视”。托马斯表示不相信,认为法院不会接受高校的如此主张,他问道:“如果⋯⋯这个案件涉及1960年弗吉尼亚州一个据称具有歧视性的学区,该法院还会听从其断言,即如果种族隔离,他们会做得更好吗?”
Hinojosa说:“不是这样。这个案例是关于有限的(种族)分类,涉及必须保护的利益。”
托马斯回应:“这不是我要说的。我说的是法院的顺从问题(deference)。我在问你为什么会有区别?”
Hinojosa说,北卡州大学为了证明将种族作为录取因素是合理的,面临着“沉重的负担”,他争辩说北卡州大学是“达标”的。
哈佛招生是否伤害亚裔
庭审第二部分由哈佛大学的代表律师韦克斯曼(Seth Waxman)回答大法官们的发问2小时,哈佛案更侧重于哈佛的政策如何伤害亚裔申请人。
哈佛律师韦克斯曼律师断言,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对我们的国家有好处”。确保大学的多样性很重要,大学是通往社会关键领导职位的管道。
大法官阿里托反复询问,为什么亚裔学生在哈佛大学录取过程中获得“最低的个人分数”。韦克斯曼律师引用下级法院的调查结果说,“没有证据表明录取结果存在歧视”。
他解释说,个人评级由招生官“作为分诊(triage)问题”分配给申请档案,分数在录取决定过程的后期“背景淡入或淡出”(faded into the background)。
韦克斯曼律师用了个非常复杂的、迷雾一般的句子,来说明亚裔的课外和学术分数在统计学上得分更高,强调评级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看看听众/读者是否被他绕糊涂了。他说:“亚裔的平均个人评级分数略低这一事实,并不比他们获得的评分略高于学术和课外活动的任何数据所显示的事实更能证明对他们的歧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更聪明,或者人们认为他们更聪明。”
当天,曼哈顿研究所也邀请纽约同源会创会会长陈慧华等人参加论坛,就该案将带来的影响,进行讨论。其中他们说到,美国第十四修正案和1964年《民权法》的平等保护条款,禁止接受联邦资金的公立和私立大学基于种族、肤色和民族血统进行歧视,意味着他们不能因为种族因素歧视亚裔,这个文本其实已经写得非常清楚。◇
哈佛大学和北卡州大学招生歧视案的口头辩论转播:https://www.theepochtimes.com/supreme-court-hears-arguments-on-race-in-college-admissions_4829820.html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