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一分行内鬼,设圈套将2.5亿元(约4000万美元)存款转走,虽然当事人被判刑,但是储户若想追回钱来则是难上加难。 3月18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登上中国社交媒体的热搜榜。其银行内鬼如何设套的问题并非重点,各方议论的焦点在于:该犯罪行为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说白了,这个钱储户应该找谁要,还能不能要回来? 如果是职务侵占,就说明银行有责任,那么受害者可以向银行追偿他们的损失;如果是盗窃,那么受害者只能向盗窃者索赔。如今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处无期徒刑,要她赔偿就意味着储户可能血本无归。 这桩金融大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梁建红,是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位于广西省)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认定梁建红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款320万元(50万美元)。 据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梁建红从2017年8月起担任上述职务。2018年至2019年间,她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中间人吸纳社会闲置资金。梁建红承诺,除了给予正常的大额存款利息之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还会支付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利息。 而实际上,梁建红通过下属时某伪造大额存单,乘储户不备时将真实存单调换。在储户办理存单时,梁建红又让时某假扮需要贷款的企业方代表,并要求储户将密码设置为时某提供的密码。最后梁建红以核验身份为由,将储户的身份证原件骗到手。有了存单、密码、储户身份证这三样,梁建红就能以储户代理人的身份将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她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据判决书,梁建红与时某通过这种方式窃取了28人存款共计2.5336亿元(约4000万美元),案发前仅返还部分款项。 法院:不符合职务侵占 据悉,梁建红于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时,其涉嫌罪名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 一审判决书特地指出,梁建红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判决书说,梁建红虽然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她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 根据中国法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3月18日,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社交媒体上对民众的议论做出公开回应。贴文说,受害人受非法高额利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等。 中国财经媒体《中国证券报》引述工商银行广西分行相关人士的意见说,在取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时某递交了真实的存单、储户的身份证原件及其作为代理人身份证、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没理由不给取款。 “这个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储户贪图梁某承诺的每个月高息,对梁某过度信任,丧失警惕性,没尽到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了问题。如果时某没有真存单、没有密码、没有储户的身份证,绝对取不出钱。如果受害者认为银行有责任,完全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该人士称。 工商银行在回应中并未提及自己是否有责任以及有多大责任的问题。 储户:我们相信的是银行 凡是受访的储户都认为涉案银行有责任。有受害者向官媒《华夏时报》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红,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他们每次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而且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贵宾接待。 另有储户表示,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拿着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工商银行随后并没有进行内部调查。这宗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法院判决书也证实了这一点。 律师:银行应保障存款人权益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裴虹博律师说,从民事评价角度看,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一原则也是中国商业银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银行理应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也应配置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机制。此案亦暴露出银行机构合规和风控不足的风险。因此在本案中,负有保障义务的银行,对客户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认为,银行在该案中负有重要责任。业务是在银行办的,同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是工行的员工,所以储户对于工行的信赖是他们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在他看来,上述银行至少要对储户的损失负部分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应当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一审判决书还称,“梁建红所属原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