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下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呼声表决(voice vote)的方式,全体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 H.R. 4132)。 该法案要求“中共必须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要求美国制止中共国家支持的活摘法轮功学员等良心犯器官的运动,并要求美国对中国境内参与和协助活摘器官的人员实施制裁。制裁方式包括财产冻结、禁止入境美国、经济及刑期系列处罚等。 以下是该法案的全文中文翻译: 法案 本法案旨在对中国境内的活摘器官行为实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本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定。 第一节: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法轮功保护法案》。 第二节:国会的发现 (1)法轮功是佛家传统的精神修炼方法,倡导“真、善、忍”的原则。这一修炼功法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在中国传出,旨在通过炼功、打坐和道德提升来改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 (2)在(中共)政府多年不断升级的骚扰之后,1999年7月20日,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场旨在消灭法轮功的大规模迫害。自那时起,中(共)国已拘押了数十万法轮功学员。 (3)美国国务院在2021年5月12日发布的《2020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的中国章节写道:“在(中共)政府1999年禁止法轮功之前,(中共)政府估计法轮功学员有7000万人。法轮功消息人士估计,仍有数千万人私下修炼法轮功,自由之家(注:自由之家是华府一家知名非营利机构)估计,法轮功学员有700万至2000万人。” (4)自由之家在《2021年世界自由报告》中的中国章节指出,“中共政权在2020年继续开展消灭法轮功精神团体的运动。近年来,数百名法轮功学员被判处长期监禁,还有许多人被任意关押在各种‘法制教育’设施中。被监禁者通常会遭受酷刑,目的是强迫他们放弃信仰,有时甚至导致在拘押期间死亡。” (5)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在其2021年报告中,关于中国的主要调查结果指出:“据报导,2020年,数千名法轮功学员因信仰而受到骚扰和逮捕,有些人可能在监禁间因遭受虐待和酷刑而死亡。可靠的国际报告还表明,包括从法轮功学员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可能仍在继续。” (6)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对法轮功进行大规模、系统性、国家支持的迫害,明显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人权,并可能构成群体灭绝罪。 (7)对法轮功的镇压运动由中共中央各部门负责监督,包括所谓的“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领导小组”。2021年5月12日,该小组的前办公室主任(注:610办公室)余辉,被美国政府制裁。 (8)该法案中提到的报告表明,中(共)国的器官移植系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的大部分要求,因为据称器官主要来源于未经自愿同意的囚犯,器官被有偿交易,器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较低,而且中国共产党阻止对其移植系统进行独立或公正的检查、审查和核实。 (9)2021年6月14日,联合国人权专家发表联合声明,对“针对少数群体的‘器官摘取’的报告表示极度震惊,这些少数民族包括在中国被监禁的法轮功学员、维吾尔族人、西藏人、穆斯林和基督徒”。 (10)根据独立研究和官方统计数据,显然,许多在中国进行的器官移植不符合国际公认的伦理标准。 (11)自由之家在其《2021年世界自由报告》中关于中国的章节中指出:“政府声称已经停止了死刑犯器官移植。然而,器官移植行业的规模和获取某些器官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该国新兴的自愿捐赠系统所能达到的速度,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与这种做法有关的可能构成反人类的罪行。” (12)《BMC医学伦理学》杂志发表的一项关于2019年中(共)国器官捐赠数据的法医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中(共)国明显系统性地伪造全国器官捐赠数据,严重破坏了中国融入国际移植界的真诚努力。” (13)2019年,美国约有1.45亿名登记器官捐献者:19,257人捐献器官,进行了39,719次移植;实际捐献者与登记捐献者的比例约为0.00013。英国、加拿大和其它国家也观察到类似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共)国声称截至2019年初已拥有90多万名登记器官捐献者;来自中(共)国的数据也显示,2019年器官捐献者5,818人,进行了19,454次移植,实际捐献者与登记捐献者的比例为0.0057。虽然这一比较没有控制其它可能的变量,但中(共)国刚刚起步的器官捐献计划在2019年产生的器官捐献者是美国的44倍,这一事实值得国际社会关注。 (14)可靠的证据表明,法轮功学员遭受大规模的活摘器官,并且成为这种野蛮行径的特定目标。 (15)2007年1月,加拿大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和前加拿大亚太事务国务卿大卫‧乔高发表研究结果,证实中(共)国可能存在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情况。他们还得出结论,当时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存在自愿捐献系统,尽管如此,中(共)国政府报告称,在1999年至2004年间,其器官移植基础设施急剧增加(增加了三倍),这与迫害法轮功的开始时间同步。 (16)2016年,麦塔斯、乔高和调查记者伊森‧葛特曼发表了一份详尽的报告,得出结论,自2000年以来,(中国)每年可能进行6万至10万例器官移植手术,而法轮功学员是中国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 (17)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在其2020年年度报告中引用了对中(共)国伪造器官捐赠数据表示担忧的报告,这使人们对中共声称已经停止强制器官摘取的说法产生了进一步的怀疑。 (18)2020年3月1日,由终止中国器官移植滥用国际联盟(ETAC)委托,由相关法律、文化和医学专家组成,由杰弗里‧尼斯爵士主持的“中国活摘良心犯器官的调查独立法庭”发布了最终判决,其中包括: (A)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器官移植手术。法庭认为,2000年至2014年间,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数量在6万至9万例之间,这一数字是可信的。据报导,2017年符合条件的注册捐献者人数为5,146人,中间的差距,令人费解; (B)“多年来,中国各地一直在大规模地活摘人体器官,法轮功学员是器官供应来源之一,而且很可能是主要来源”; (C)“被拘押的法轮功学员被系统地进行血液检测和器官检查”,而其他囚犯则没有接受检测,这表明法轮功学员是被专门挑选或针对性地进行这些体检的; (D)“……中(共)国及其领导人积极煽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监禁、谋杀、酷刑和羞辱,其唯一目的就是消灭法轮功修炼和信仰。” (19)国际非政府组织“反对强摘器官医生组织”(DAFOH)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该请愿书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收集了来自世界各地300多万人的签名,要求对一直未得到重视的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行径进行调查。 (20)2016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谴责中(共)国迫害法轮功的第五项决议——343-114号决议,“对持续可靠的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表明,中(共)国政府系统性地活摘良心犯的器官,其中包括大量法轮功学员以及其它宗教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成员的器官”,并呼吁停止对法轮功的“消灭”运动和活摘器官行径。 第三节:国会的看法 (1)通过摘取非自愿捐献的器官以杀人,是对普世的医学伦理标准的严重违反,直接违背了人类尊严的基本标准; (2)活摘器官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和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的规定; (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正式谴责中(共)国对法轮功的迫害; (4)美国政府或美国个人或组织与中共器官移植系统的任何合作或参与都将带来严重的道德挑战,危及美国器官移植系统的完整性;并且 (5)中共必须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 第四节: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是: (1)中共执政下,美国应避免与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进行任何合作; (2)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用相关制裁权力,迫使中共停止任何国家支持的器官摘取运动; (3)与盟友、合作伙伴和多边机构合作,揭露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并与国际社会密切协调,实施有针对性的制裁和签证限制。 第五节:对中国境内的活摘器官行为实施制裁 (a)实施制裁——总统应针对根据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每一位外国人实施第(c)款所述的制裁。 (b)人员名单—— (1)一般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外国人名单,包括(中共)高级政府官员、军事领导人以及总统认定对中国境内非自愿摘取器官负有故意责任或共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此类行为的其他人员。 (2)名单更新——总统应根据第(1)款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更新后的名单—— (A)有新信息时; (B)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 (C)此后五年内每年一次。 (3)形式——第(1)款要求的清单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c)所述制裁——本小节所述制裁如下: (1)财产冻结——总统应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但该法第202节(50 U.S.C. 1701)的要求不适用],在必要的范围内阻止和禁止该人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在美国境内、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拥有或控制。 (2)某些人不得入境—— (A)不符合签证、入境或假释资格——根据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外国人—— (i)不允许进入美国; (ii)没有资格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进入美国;并且 (iii)不符合其它资格获准进入或假释进入美国,或根据《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101 et seq.)获得任何其它福利。 (B)现有签证被撤销——第(A)款描述的外国人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i)撤销任何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无论该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何时签发。 (ii)根据第(i)款作出的撤销应立即生效,并自动取消外国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3)例外——如果允许或假释外国人进入美国对于美国遵守联合国和美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美国的其它适用国际义务是必要的,则第(2)款规定的制裁不适用于该外国人。 (d)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第206条第(b)款和 (c)款规定的处罚适用于违反、试图违反、密谋违反或导致违反为执行第 (a)款而颁布的法规的人,其处罚的程度与此类处罚适用于实施该法第206(a)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人的程度相同。 (e)遵守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下列活动应免受本节的制裁: (1)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五章(50 U.S.C. 3091 et seq.)规定须报告的活动。 (2)任何美国授权的情报或执法活动。 第六节:报告 (a)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务卿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磋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国器官移植政策和实践的报告。 (b)应包括的事项——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 (1)中国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针对良心犯(包括法轮功学员)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计中国每年发生的器官移植数量;(B)中国境内已知或估计的自愿器官捐献者的数量;(C)对中国移植器官来源的评估;以及(D)评估在中国医疗体系内获取一个移植器官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并根据中国已知或估计的器官捐赠者数量评估该时间表是否可行; (3)过去十年来支持中共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共与美国实体合作进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国资助的清单;以及 (4)确定中国境内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否构成“暴行”[该术语的定义见2018年埃利‧维瑟尔《种族灭绝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条(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形式——根据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第七节:对“适当的国会委员会”的定义 在本法案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