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方拿着铁家伙来寻仇时,如何自卫及做出最佳反应?检察官又如何区分是互殴还是打人与自卫?这些问题涉及到自卫的法律原则和细节,对自卫有研究的纽约法学博士王文昨天(30日)在参加布碌崙华社的反霸凌集会后,向大纪元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王文说,美国的自卫原则是当你被攻击,或感知到即将受到攻击时可以进行自卫。例如,如果对方拿了武器、辱骂、做出攻击动作,甚至企图袭击你,你有权进行对等的自卫行动,这是合法的。
然而,当双方发生冲突时,检察官可能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从而以互殴的罪名起诉双方,然后要求他们寻找辩护律师解决争端。这种情况下,对检察官来说相对比较容易处理,美国现在法律程序就是这样,不会得罪任何一方,但也可能使真正自卫的人受害,这也是华人社区担忧的部分。
但是,自卫不应过度,即当威胁已经消失时,不应再使用武力。王文说,过度自卫可能会导致法律问题,特别在威胁已经解除或对方表示求饶时,就不能借着自卫再继续打对方。“比方说人家已经跑了,或者往后面走时,你就不能拿枪去(追)打人家,或者拿棍从后面去攻击人家,因为对你来说已经不造成威胁了。”
自卫并不限于在家中,而是可以在公共场所采取,只要你感到威胁或有合理的恐惧。但王文提醒,你不能随便的说这个人长得很吓人,或者我跟这个人有仇,我就觉得他要害我,这不行,你要有合理性存在。
就像昨天在社交媒体上讨论得沸沸扬扬的一条新闻:周六晚上,六岁儿童在纽约长岛放万圣节糖果,放完走开了发现地址错了又跑回去拿,结果华裔屋主拿起枪“捍卫家园”,用枪指着男孩要求离开,最终被指控恐吓及危害儿童罪。
在自己家中时的防卫,也不能乱来。王文说,如果对方在你的屋子或院子里,他站着不走,即使不构成威胁,也可能构成潜在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采取不致命的方法将对方赶走,比如轻微推搡或对等的自卫。
在201初中华生遭欺凌案中,事情由同学间的打架引起,再导致大人家长介入,几天后冲突升级。关于前因后果,王文说,虽然前因是考虑因素之一,是一个基础条件,但在法律上主要关注的是最终行为是否合法。
他说,一般的律师打官司,都会把潜意义后果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每一个动作都要讲进去,“就像前面所说的,这个人如果背转身跑了,但是又回过头来骂你,又继续打,这样的话,他跑开就算第一个攻击已经结束,但第二个攻击又开始。”
王文说,法律依赖合理的恐惧来判断自卫的合法性。但什么叫适度,没有一个数量的标准,法律程序中存在灰色地带,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这就像你游泳游到浪来了,是继续游呢还是不游,都是一个猜测。就是说你的主观在当时的情况下,你觉得是否受到危险,当时的态势感知,空气中是否有火药味。”
总的来说,自卫的合法性取决于各种因素,如威胁程度、环境、前因后果等。而检察官可能会需要时间调查案件,确定最终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指控。这样的调查是合理和正当的,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检察官是否撤销指控,具体决策取决于案情和证据。通常检察官需要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以确保公平和公正(Fair and Impartial)的司法。他说,检察官通常会采取“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的标准,而不是刑事定罪的无可置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标准。
王文说,社区压力和意见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促使检察官尽快地完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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