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行人交通规则
行人应按1111节提到的规则遵守交通控制信号的指挥,不过,在任何地方行人都被授予特权并要遵循本章规则的约束。
1151.在人行横道上行人的权利
(1)在道路上没有交通控制信号时或机动车驾驶员在必须退让时未将道路右侧让出丶减速或暂停时,对于利用人行横道已走到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中间横过道路的行人或由道路对面已过来一半路的行人是很危险的,除非行人在以下情况横过道路,经行人遂道过去或设立的上垮路将道路右侧让给机动车使用时。
(2)行人不得突然离开斑马线或其他安全地带,走向或跑向极近的车道,使得机动车驾驶员来不及避让。
(3)在任何机动车停于人行横道线前或交口处未标明人行横道,但允许行人横过道路的地方时,从后面驶来的车辆不得超过在此暂停的车辆。
1151-a.在边道上行人的权利
从小巷丶楼群丶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出来或进入此类地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右侧让给由这些地方延伸出的边道上走着的行人。
1152.在非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时
(1)除了在标明的人行横道或交口处无标志的人行横道外,从道路任一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此路上行驶的车辆。
(2)在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桥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此条路上的机动车。
(3)行人不得在交口处斜过道路,除非有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授予此权;当允许斜过道路时,行人仅能根据交通控制设备指示的过路行为行事。
1153.关于盲人的交通规则
(1)尽管有规则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道路交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将道路右侧让出或减速丶或在必须时暂停,以便让横过道路的或正欲横过道路的行人通过,但本规则尤其强调对靠导盲犬作向导或持白色金属手杖丶或白色带红尖的金属手杖的行人避让。
(2)除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残废的人外,其他人不得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使用白色的或白色带红尖的金属手杖。
(3)本规则并未要求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残废的人必须使用导盲犬或盲杆或手杖。
1155.行人使用人行横道右半侧
只要情况允许行人要在右半侧人行横道上通行。
1156.路上行人交通规则
(1)所设边道使行人在道路上安全行走,而行人沿着边道旁的道路走是非法的。
(2)行人沿没有设置边道高速公路行走时,要尽可能在路左边或路肩上行走。在接近对面开来的机动车时,行人应尽可能靠左离开机动车远些。
1157.行人搭车或做生意
(1)行人不得站在道路上搭车或与机动车主做生意。
(2)行人不得站在或接近街道或高速公路的地方观望或引导停放或将停于此街道或高速公路的机动车。
(3)行人除了在小镇或农村不得占用州际高速公路从事买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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