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靠右行驶丶超车等
1120.靠右行驶;例外法规
(1)足够宽度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半边行进,除非以下情况:
(A)当在同一方向直驶以法则控制的速度超车时;
(B)当要赶上或超过道路右半面的行人丶动物丶障碍物时;
(C)当有障碍物存在而必须在高速公路中心左侧行驶时;并且这样,可以给其他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让出道路右侧以便有机会正常通行。
(D)在按法规划分了三个车道的道路上行驶。
(E)在单行道上行驶时。
(2)此外,当机动车低于正常速度行驶时,根据时间丶地点等道路情况,应该靠右边道路行驶或尽可能靠近车道边线行驶。除非正要或正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或者在路口要左转弯时,或者要进入私人道路或私宅的车道。
(3)在为双向交通设置了4个或以上车道的道路上任何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中心线左侧行驶。除非有道路标志线指定在中心线左侧行驶,或在本节(1)分节(B)中的情况下且得到许可时。
1121.通过相对行驶的机动车的规定
机动车须从右侧通过相对而行的其他机动车,若道路宽度仅够各个方向一个车道时,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尽可能给对方让出道路中干道的一半。
1122.从左侧超车
以下规定了在超越或经过同向机动车的规定,特例及特殊规则:
(1)机动车驾驶员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前面的机动车时,须保持安全距离。从左侧超车。而且超越后确定安全后才能返回右侧道路。
(2)除非被允许从右边超车。这时被超过的车辆要把右侧让出以便让要超车的车辆看得见信号且不得加速直至要超车的车辆完全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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